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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賓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賓川縣公共洗手設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賓川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1年07月08日
        • 來源:賓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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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賓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賓川縣公共洗手設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各辦局(司行社)

        《賓川縣公共洗手設施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425

        (此件公開發布)

        賓川縣公共洗手設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常態化抓實愛國衛生“洗手設施全配套”專項行動,做好公共洗手設施“建、管、用”各環節工作,實現洗手設施“因地制宜、風貌協調、美觀大方、方便適用、節約環保、質量達標、經久耐用、管理到位”的目標,為人民群眾提供使用方便、設施齊全、衛生達標的公共洗手設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賓川縣城鎮公共區域內洗手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洗手設施,是指在城鎮公共區域內供社會公眾使用的洗手設施,包含單位自建并對外開放的洗手設施。

        第四條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縣公共洗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公共洗手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的責任主體。

        第五條縣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教育體育、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商務、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洗手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六條縣級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鎮區域公共洗手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等經費,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第七條鼓勵公共洗手設施建設突出地方特色,采用新材料、新技術和新工藝。

        第八條公共洗手設施建設應充分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城鄉融合發展、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公園廣場及市政道路建設等進行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

        第九條公共洗手設施應當按照《云南省公共洗手設施建設技術指南(試行)》《大理州推進愛國衛生專項行動洗手設施方案指導圖集》等要求建設,配套建設的公共洗手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涉及行政審批的公共洗手設施建設項目,相關部門應當并聯審查審批,簡化行政許可流程,加快建設進度。

        第十條應當設置公共洗手設施的場所:

        (一)學校、醫療機構、集貿市場、公園廣場、客運站、旅游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室內公共場所8大重點區域。

        (二)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室外區域。

        (三)人流密集和人民群眾有洗手需求的公共場所,如銀行、電力、郵政等營業網點。

        (四)其他按照相關規定應當設置公共洗手設施的場所。

        第十一條公共洗手設施分為衛生間附屬式、便捷實用式、建筑小品式。

        第十二條公共洗手設施的建設要求:

        (一)學校。在學校教學樓、宿舍、食堂、體育館、圖書館等公共建筑主要、次要出入口及公共休息區域宜科學合理配置不少于1個便捷實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設施。學校內洗手設施水龍頭配置數量應滿足“每個水龍頭服務人數不超過50人”的要求。

        (二)醫療機構。在醫療機構主、次要出入口、內部廣場、休閑庭院等室外公共區域和門診樓、住院樓、醫技樓、餐廳等公共建筑主要、次要出入口及每層公共空間固定位置宜增設不少于1個便捷實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設施。日門診量5000人以上的,每個位置配置4個成人和1個兒童洗手設施;日門診量 1000人至5000人的,每個位置配3個成人和1個兒童洗手設施;日門診量1000人以下的,每個位置配置2個成人和1個兒童洗手設施。

        (三)集貿市場。根據市場規劃布局在市場出入口、經營樓層出入口、農貿市場各分區等區域合理設置便捷實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設施。

        (四)公園廣場。在各類城市公園、街頭綠地、濱河步道、休閑廣場、健身場地、步行街區等供人停留休憩和休閑活動的城市開敞空間設置便捷實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設施。城市公園、街頭綠地、休閑廣場公共洗手設施在人流量較大的區域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000米,健身場地、步行街區等供人停留休憩和休閑活動的城市開敞空間服務半徑不宜超過500米。

        (五)客運站(碼頭)。在客運站(碼頭)入口前廣場、出站口、客運站候車區和碼頭候船區設置便捷實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設施。一級客運站配置洗手設施不少于6個感應式水龍頭,二級客運站配置洗手設施不少于4個感應式水龍頭,三級客運站配置洗手設施不少于2個感應式水龍頭??瓦\碼頭配置洗手設施不少于4個感應式水龍頭。

        (六)旅游景區。在景區內和景區游客中心室外廣場、主要游覽道路一側、重點觀景平臺和景觀節點等人流聚集的休閑游覽開放空間和所有旅游廁所設置便捷實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設施。旅游景區公共洗手設施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000米。

        (七)高速公路服務區。在停車區、公路沿線加油站和城鎮建成區加油站等區域單獨增設便捷實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設施。高速公路每個中心服務區配置洗手設施不少于10個感應式水龍頭,每個普通服務區配置洗手設施不少于6個感應式水龍頭,停車區配置洗手設施不少于4個感應式水龍頭。

        (八)室內公共場所。在商場(商業街)、中型以上餐飲單位(餐飲街)、超市、影劇院、圖書館、體育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室內公共場所的主、次要出入口、中庭廣場等人流量較大的區域增設便捷實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設施(服務半徑小于500米的公共衛生間內洗手臺可納入該區域洗手設施)。

        第十三條公共洗手設施至少應包含感應式水龍頭(設置有困難的可采用其他非接觸式水龍頭)、洗手池、垃圾桶等,有條件的場所可增加洗手液、擦手紙、干手器、消毒液、七步洗手法宣傳畫、面鏡等。其中在縣城建成區的醫療機構公共洗手設施必須配備洗手液,缺水、高寒等地區可根據群眾需求因地制宜設置免水手部清潔設施。

        第十四條公共洗手設施應設置洗手引導標識、醒目且規范的標識標牌及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內容應包括管理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并在適當位置張貼愛國衛生運動、科學洗手、節約用水、節約用紙等宣傳畫。

        第十五條洗手設施供水水質應滿足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按國家有關標準加強盥洗廢水排放去向管理,避免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公共洗手設施的管理維護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企合作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已投入使用的公共洗手設施要納入網格化管理體系,其他區域配建的洗手設施按照“誰建設、誰管理”的要求加強維護和保潔工作。

        第十七條公共洗手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按照“有水、有電、有人管、無味、無垢、無塵、無積水”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及衛生保潔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管理,確保洗手設施保持正常狀態。

        第十八條公共洗手設施管理要求:

        (一)定時巡檢、維護,保存相關檢查記錄,記錄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二)水龍頭出水正常,下水管道和排水排污管道暢通。

        (三)各種服務設施、標志標牌完好。

        (四)無障礙設施及其他功能性設施安全、完好。

        (五)設施設備出現故障時應及時維修。

        第十九條公共洗手設施制度管理要求:

        (一)按照公共洗手設施管理責任分工,嚴格落實保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員。

        (二)保潔員要熟悉公共洗手設施保潔的相關要求,掌握設備、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

        (三)保潔員應佩戴標志、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從事保潔工作,按規定要求對公共洗手設施進行保潔,發現故障、損壞應及時報修。

        第二十條公共洗手設施保潔要求:

        (一)公共洗手設施周邊環境整潔。

        (二)公共洗手設施保潔每天上午、下午應各不少于1次,并同步開展消毒工作。

        (三)公共洗手設施使用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理,垃圾箱做到日產日清。

        (四)水龍頭、臺面、面鏡的水劑、霧氣或污物應及時清擦,抹布等保潔用品污染時應及時清洗或更換。

        (五)其他器具及服務設施等每日應擦拭不少于1次。

        (六)燈具、電器和插座等應采用干抹布及時清理表面灰塵、蛛網等。

        (七)發現蟲、蠅應及時采用環保低毒方式滅殺并清理表面污染。

        第二十一條公共洗手設施監督檢查要求:

        (一)縣級各相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并定期監督檢查,每月應不少于1次,并建立問題整改清單,確保發現問題得到逐一整改。

        (二)具體負責人應定期進行檢查,每周不宜少于1次。

        (三)監督檢查應按照公共洗手設施維護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破壞公共洗手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調整的,應報相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縣級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一部手機游云南”或“城市智慧管理”APP平臺的信息采集和上線定位工作,把公共洗手設施信息和坐標錄入平臺,方便群眾快速查找就近洗手設施。

        第二十四條公共洗手設施實行免費供社會公眾使用。

        第二十五條公共洗手設施使用者應當遵守公共洗手設施管理使用規定,文明使用洗手設施。公共洗手設施使用規定應當列明下列禁止行為:

        (一)在公共洗手設施上亂涂抹、亂刻畫、亂張貼。

        (二)亂扔雜物、亂扔煙蒂、亂扔擦手紙等。

        (三)向洗手盆內傾倒污水、污物。

        (四)損壞、盜竊公共洗手設施的各項設備、設施。

        (五)將公共洗手設施的設施、水電等資源移作他用。

        (六)其他不文明的使用行為。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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