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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川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賓川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管理,依法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保障農民集體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后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本規定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經營,但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
第四條縣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指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做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并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發改、生態環境、工科、財政、稅務、住建、農業農村、水務、林草、交通、人社、市場監管、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入市主體和實施主體
第五條 入市主體。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主體為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入市工作。其中,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由享有所有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條 入市實施主體。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入市的實施主體,也可以招選具有一定實力的法人組織(如鄉鎮人民政府或縣自然資源局),通過授權或者委托的方式代理實施入市,并就授權或者委托事項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第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工業、商服等經營性建設用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章 入市范圍和途徑
第八條 在全縣行政區范圍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方可納入入市交易范圍。
第九條 歷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設用地,允許在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一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基礎設施配套,重新劃分宗地并調整確定產權歸屬后,按照新的規劃條件確定入市范圍。允許農民集體妥善處理產權和補償關系后,依法收回農民自愿退出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經營性用途入市。
第十條 入市地塊需納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年度供應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引導優先使用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新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
依據規劃為經營性用途入市地塊,現狀地類為農用地、未利用地,應當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手續,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第四章 入市條件和方式
第十一條 入市條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
(二)產權清晰、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權屬無爭議,無其他權利障礙;
(三)沒有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
(四)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已補償完畢;
(五)具備通路、通水、通電、土地平整等開發建設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入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入市方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按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一定年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等,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工礦倉儲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0年,商業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40年,其他營利性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0年。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原則上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同一宗地以掛牌方式只有一個報名競買的,可按不低于掛牌起始價出讓給競買者。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20年。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五條 民主決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同意。民主決策內容包括轉用、入市、授權委托入市實施主體等事項,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報備。
第十六條 明確權屬。確定擬入市宗地實際所有權人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載權利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應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重新確權、重新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第十七條 勘測定界。入市主體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擬入市地塊開展勘測定界工作。
第十八條 申請規劃條件。入市主體在完成擬入市宗地勘測定界后,向縣自然資源局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條件,縣自然資源局規劃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擬出讓、出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分別出具規劃條件以及產業、環保要求文件。
第十九條 地價評估。入市主體應當集體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價格,入市價格可以參考土地估價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也可以參照基準地價,其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未建立前,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執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建立后,沒有建立基準地價體系的鄉鎮,參照相鄰鄉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執行。入市出讓底價不得低于該項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有關費用之和。
第二十條 編制入市方案。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保等要求,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方案。入市方案應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安排、集體組織內部土地經濟關系調整、委托入市實施主體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提交入市方案。入市主體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后,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后,向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入市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入市申請書;
(二)民主決策書;
(三)鄉鎮人民政府意見;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五)勘測定界成果;
(六)規劃條件、產業準入、環境保護等意見;
(七)地價評估報告;
(八)入市方案;
(九)入市主體的法人機構證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研究入市方案。縣自然資源局自收到入市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報縣人民政府審查??h人民政府組織縣自然資源、發改、工科、生態環境、林草、水務、住建、財政、稅務、司法等相關職能部門對方案進行研究。若方案不符合規劃條件和生態環保要求的,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入市主體應當按照縣人民政府的意見修改。
第二十三條 入市交易。入市方案經縣人民政府研究通過后,交易程序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交易有關規定執行,由入市實施主體在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絡土地市場交易平臺進行招拍掛公開交易,并在大理州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發布交易公告。采取掛牌方式出讓的,在公告期間同一宗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用地意向者的,應當轉為拍賣方式出讓。
第二十四條 簽訂合同。通過土地供應程序,確定土地使用者后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競得人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交易價款支付、交地時間和開工竣工期限、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約定提前收回的條件、補償方式、土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處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并報縣自然資源局。未依法將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合同的,合同視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登記及抵押登記。受讓人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后,持合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完稅證明材料,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抵押登記程序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期滿續期。入市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屆滿,土地使用者要求續期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在同等條件下,現土地使用權人有優先續期權。
土地所有權人經過民主決策同意續期的,續期價款可參照評估價,重新簽訂出讓、出租合同和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續期或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并注銷原登記手續。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土地競得人按合同約定及時將土地出讓價款(租金)暫交到賓川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賬戶,由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進行成本核算。按照通過的入市方案,土地增值收益的50%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市主體),50%作為土地增值收益納入縣級財政統籌使用(其中10%分配給所在鄉鎮政府)。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增值收益,按照規定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接受審計、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自然資源、住建、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采取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現場核查、竣工驗收、定期通報、誠信檔案建立等方式,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的監管機制和工作制度,切實加強入市宗地開發利用的全程監管,督促使用權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造成土地閑置的,參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53號令)規定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入市主體相關人員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本辦法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賓川縣人民政府發布